对《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》的复函
索 引 号
550232674/2004-00285
分 类
劳动就业
发布机构
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
发布日期
2004-01-19 00:00:00
名 称
对《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》的复函
文 号
苏劳社就管函[2004]3号
关 键 词
劳服企业
内容摘要
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,不得擅自放宽认定条件和程序
时 效
对《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》的复函
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:
你局《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根据省劳动保障厅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《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苏劳社就管[2003]43号),对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,自通知下发之日起,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定,不得擅自放宽认定条件和程序。对通知下发前已被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,可继续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扶持政策。
二○○四年一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