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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对《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》的复函

对《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》的复函

2004-01-19

索 引 号

550232674/2004-00285

分 类

劳动就业

发布机构

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

发布日期

2004-01-19 00:00:00

名 称

对《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》的复函

文 号

苏劳社就管函[2004]3号

关 键 词

劳服企业

内容摘要

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,不得擅自放宽认定条件和程序

时 效

对《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》的复函

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:

你局《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根据省劳动保障厅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《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苏劳社就管[2003]43号),对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,自通知下发之日起,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定,不得擅自放宽认定条件和程序。对通知下发前已被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,可继续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扶持政策。
二○○四年一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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